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方式:
( 一 ) 定期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( 以每年之 1 、 4 、 7 、 10 月為調整月份 ) ( 二 ) 依據中央銀行公告之各行庫存款牌告,以調整月份之
1 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,並以調整當月之 15 日為調整起息生效日。 ( 三 ) 以四捨五入方式,取至小數點第二位。 ( 四 )
參考銀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將進行指標利率銀行成員之修正: 參考銀行合併、被合併、消滅、停業、破產、重整,或; 參考銀行有銀行法第 62
條勤令停業、監管、接管等情形,或;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 ( 註 1) ,或;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存款產品。 (
註 1) 中華信評 twB 指相較於其他本國債務人,其保障性薄弱。該債務人目 前有履行其財務承諾之能力,但不利的企業、財務、或經濟條件,將可能損害其履行財務承諾的能力或意願。 |